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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滑县八里营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滑县八里营乡人民政府颁发豫滑八民字第082号结婚证一案,不服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的(2009)滑行初字第02号行政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李**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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