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安阳县人民政府、李**、郑**、郑**、郑**、郑**、郑**土地行政纠纷案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王**与被申请人安阳县人民政府、李**、郑**、郑**、郑**、郑**、郑**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0)安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08年12月6日作出(2008)豫法行申字第25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院。申请再审人王**,被申请人安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何**、吴**,被申请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0)安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和安阳县人民法院(2000)安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