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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因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颁发驾驶证行政争议一案的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称保险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因安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称安阳市交警队)颁发驾驶证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安阳市交警队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陈**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2日,安阳市交警队给王**颁发准驾车型为“B”的机动车驾驶证,当时王**未满18周岁。王**现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04年7月22日始有效期6年,准驾车型为“A2”,证号为:4105305834。2006年9月20日,保险**心支公司与沪EA0647号车辆车主陈**(红)签订一份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及无有效驾驶资格的,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007年7月14日,驾驶人王**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理赔中,保险**心支公司发现王**的驾驶证在领取当时不满18周岁,依据公交管(1999)254号文件规定,保险**心支公司认为应视为无效驾驶证,应当予以注销。2008年2月6日,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向安阳市交警队提交律师函,请求依法确认王**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并予以注销。安阳市交警队认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请求确认王**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的理由不足,但未书面答复。保险**心支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安阳市交警队履行确认王**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心支公司请求判决安阳市交警队履行确认王**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的法定职责理由不足。王**在领取驾驶证时虽然不到法定的年龄,但现已符合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保险**心支公司以十多年前年龄不符合申领条件为由,要求注销该驾驶证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保险**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保险**心支公司与沪EA0647号车辆车主签订过一份商业保险合同,在约定险种的同时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及无有效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007年7月14日,驾驶人王**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1998年7月22日安阳市交警队给王**颁发准驾车型为“B”的机动车驾驶证,当时王**末满18周岁,安阳市交警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安阳市交警队履行确认王**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的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安阳市交警队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是:保险**心支公司提起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保险**心支公司依据的公交管(1999)254号文件已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王**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由是:安阳市交警队颁发给第三人的驾驶证没有侵犯保险**心支公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无权请求注销第三人的驾驶证。保险**心支公司应先向安阳市交警队申请履行行政职责,该公司未先向安阳市交警队申请,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在初领驾驶证期满以后,又于2004年再次申领了新的驾驶证,该证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未答辩。

上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心支公司要求安阳市交警队履行注销王**驾驶证的法定职责理由不足。虽然王**在初领驾驶证时末满18周岁,但该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以后,王**又于2004年再次申领了新的驾驶证,在王**再次申领新的驾驶证时,王**不符合申领驾驶证的年龄条件已经消失,安阳市交警队为王**核发新的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心支公司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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