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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因诉安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2009年5月11日,本院收到魏**的起诉状,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19日对其作出的安政信复(2009)00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魏**信访反映的问题:一是1998年春季开学时学校发给其儿子旧书;二是学校1997年8月乱收费问题;三是信访人反映有家不能回、有地不能种,有学不能上问题;四是要求废除安阳县教体局安**(2001)7号文件和追究作伪证人员法律责任问题。魏**诉称,安阳县教育局处理意见不当,申请安阳市教育局复查,复查意见为:1、学校发给其子旧书属实,经协调,学校退给信访人80元书费;2、乱收费不属实;3、安阳县教体局安**(2001)7号文件与他有家不能回、有学不能上等问题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安阳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经复核作出安政信复[2009]00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维持安阳市教育局复查意见,该决定书载明本意见为该信访事项终结意见。魏**起诉认为该复核意见未召开听证会,不符合政策法律,故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09年2月19日安政信复[2009]004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是安阳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部门依据信访条例规定就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复核意见,因此,魏**所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陆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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