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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诉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不服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南北长60米,北端东西13米,南端东西25米,位于内黄县田氏镇董庄村东头路北。庭审中,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

原告董**诉称:被告为第三人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主体不适格,该证书没有字号及土地登记档案,并把集体分给我的耕种地登记在第三人陈**的名下,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承包使用证。2、土地租赁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董**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的原告资格,应驳回董**的起诉。

第三人陈**述称:内黄县田氏镇人民政府为我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符合法律规定,董**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应当驳回其起诉。第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租赁土地照片。2、2008年10月28日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内黄县国土资源局证明。

经庭审查明:1998年12月5日原告董**将2亩耕地租用给第三人陈**使用,双方立有土地租用协议,协议商定,租用期限长短不限,土地租用费每年1000元,租用协议鉴定后,第三人陈**在该土地上建有碳棒厂,1998年12月9日内黄县田*乡村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所为第三人陈**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该土地登记在第三人陈**的名下。碳棒厂经营一年多停产。2011年第三人陈**又在该土地上建有猪舍,准备养猪,原告董**发现后,向内**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退还所租用的2亩土地,在庭审举证期间,原告董**发现第三人陈**持有内黄县田*乡村镇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所为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年3月1日,原告董**向内**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内黄县田*乡村镇规划建设用地管理所为第三人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三人陈**所使用的土地属于租用别人的土地,内黄县田*乡村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所将该土地登记在陈**的名下,并为陈**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属来源不合法,且颁证属于越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内黄县田*乡村镇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所为第三人陈**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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