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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因与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原审第三人鹤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鹤壁**限公司第六煤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原审第三**有限责任公司、鹤壁**限公司第六煤矿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行初字第11号移送管辖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韩**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鹤壁**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鹤壁**民法院(2014)淇滨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本案由鹤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1990年7月28日法**(1990)9号《最**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中,原审法院受理原审第三人鹤壁煤**责任公司、鹤壁**限公司第六煤矿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作出(2014)淇滨行初字第11号移送行政裁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4)淇滨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鹤壁**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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