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星诉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田**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河南**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姬**工伤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栾**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不服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水生与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拆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高**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鹤壁市**技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将车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