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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星诉被告鹤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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