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受理。2014年2月20日,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河南**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姬**工伤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栾**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不服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索**与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水生与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拆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将车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