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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与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索广明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撤销房产证一案,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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