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耿*只诉被告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耿*只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赵**不服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索**与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水生与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拆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耿庄只与安阳县政府不服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安阳县劳动局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诉林州市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郭**诉林州市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判决书
董*英诉林州市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