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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庄只与牛爱军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耿*只诉被告安阳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耿*只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们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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