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由安阳**民法院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
本院认为
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该案件需要调查证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赵**不服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索**与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水生与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强拆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鹤壁市公安交通巡逻将车支队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耿庄只与安阳县政府不服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安阳县劳动局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安阳县公安局不服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耿庄只与牛爱军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林州市政府撤销土地使用证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