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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由安阳**民法院裁定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

本院认为

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该案件需要调查证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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