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杜*喜诉被告鹤壁**管理局、第三人朱**、蒋*工商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受理。2013年1月10日,原告杜*喜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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