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31日,本院收到王**的起诉状,其起诉获嘉县人民政府、获嘉**输局、获嘉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请求判决:1、足额补发2007年9月至2013年11月期间所欠发的按国家规定应发而未发的所有工资及全部利息(以养老保险滞纳金规定之相同利率及计算方法);2、足额补缴所有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本金及因欠缴所产生的滞纳金和其他相关费用;3、由获嘉**输局承担原告因追索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费用期间所产生的一切交通等有关费用,并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的本次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的争议事项,其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王**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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