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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的委托代理人袁**、刘*,被上诉人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4)获行初字第54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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