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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卫辉市人民法院违法保全赔偿一案赔偿决定书

案件描述

王**因违法保全赔偿申请卫辉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卫辉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出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王**申请1、依法决定立即解除对赔偿请求人冀D×××××、冀D×××××挂重型半挂货车的查封;2、依法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赔偿请求人损失454747元。理由是2012年10月22日,在徐**、闫乃臣因交通肇事起诉王**要求赔偿冯安全死亡损害纠纷一案中,卫辉市人民法院以(2012)卫民初字第1415-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赔偿请求人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货车查封于卫辉市交警队停车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与卫**民法院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卫**民法院于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对王**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货车予以解除查封,并负责将该车辆交付给王**。2、卫**民法院在将车辆交付给王**的同时,一次性给付王**人民币20000元作为车辆维修费用。3、其他互不追究。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卫辉市人民法院对王**的冀D×××××、冀D×××××挂重型半挂货车解除查封,将车交付王**。

二、卫辉市人民法院在将车交付王**时一次性给付王**20000元作为车辆维修费用。

三、其他互不追究。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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