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平诉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撤销其作出的安县公(白)行罚决字(2013)2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王**诉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中学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张起春诉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延津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阳县公安局诉被上诉人闫荣军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赔偿判决书
于**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乡**级中学诉新乡**联合会处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新**豫新商用车空**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不服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县不予受理字(2012)第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案行政判决书
刘*的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