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
王**诉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中学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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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某某某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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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延津县教育体育局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冉文会诉原阳县桥北乡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葛**土地行政管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新**豫新商用车空**限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苏**不服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县不予受理字(2012)第1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案行政判决书
刘*的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与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