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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杨*方向新乡**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撤销公安机关的三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由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新乡**民法院作出(2015)牧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对杨*方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杨*方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乡**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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