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其所称的民办教师身份和待遇问题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杨**二审行政裁定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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