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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其所称的民办教师身份和待遇问题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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