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起诉人李**向长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中国农**垣县支行办理退休手续、补偿应发工资待遇及支付经济损失。长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行初字第19号行政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起诉人李**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称,李**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长垣县人民法院适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行政裁定错误,要求撤销该裁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长**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正确,二审予以维持。李**对该争议可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李**以“行政起诉书”向长**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民事权益,长**民法院应向李**告知或释*,引导李**依法行使权利,长**民法院未能向李**告知和释*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