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张**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樊海风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成景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姜**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牧野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第三人刘**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冯**与新乡**理局、第三人贾**房屋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新乡市**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