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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新乡市人民政府西工区管理委员会、中州**医院、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西工区管理委员会、被告中州铝厂职工医院、第三人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获**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民法院受理后向新乡**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新乡**民法院作出(2015)新中行辖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辉县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所立的(2015)辉行初字第50号与(2015)辉行初字第49号系重复立案为由,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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