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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等与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等93人诉被告辉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征缴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等93人于2015年6月5日以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主体应为辉县市医保中心及辉县**险中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供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等93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等93名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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