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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杨**等与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等93人诉被告辉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履行征缴养老保险费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供撤诉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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