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温县人民政府、被告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赵**与武陟县小董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温县人民政府、温县国土资源局、温县温**民委员会、温县温**居民小组土地征收及征地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温县人民政府、温县国土资源局、温县温**民委员会、温县温**居民小组土地征收及征地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温县人民政府、温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及征地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温县人民政府、温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及征地协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杜**与温县公安局、焦作市公安局治安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范**与修武县人民政府、修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吉**与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卢氏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奇力新电子(河**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温县温泉镇人民政府、张**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