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温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诉被告温县人民政府、被告温县岳村乡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刘*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