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因不履行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葛**、李**,一审第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1994年8月10日,被告**管中心为武**颁发了产监字第12068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修**民法院在审理武安东要求修武**理中心履行房屋所有权证内容项目变更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修**民法院未查清有关案件事实,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2)修行初字第41号行政判决。
本案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