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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化工镇政府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化工镇政府因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有才,上诉人化工镇政府委托代理人谢**,被上诉人海头村委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0)孟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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