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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焦作**源局因焦作**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焦作**源局因焦作**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5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上诉人焦作**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卢*新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山**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属违法,责令限期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对卢*新的申请作出决定,并送达卢*新。

一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2010年12月8日,卢**等向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邮寄)书面申请,要求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被申请人马村国土分局在15日内主动公开申请人卢**等2.1亩土地征用、登记资料及土地补偿、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并向申请人卢**书面送达复印件。2010年12月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收到该申请及所附材料后未作处理,也未予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焦作**源局收到卢**的涉及信息公开的相关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其怠于履行职责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卢**要求焦作**源局履行职责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焦作**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对卢**申请作出处理并书面送达。

上诉人诉称

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行政判决书;2、行政判决书判决不清楚。卢**上诉称,1、在开庭时,我们和被告人的对话,向对方要那个通知书上的另商议价材料,对方说没有;2、我们向李**要租地协议书,他说也没有;3、给我们的判决书上为什么一字不提;4、给我们的判决书上诉时间余地都没有,叫我们怎么办?另要求:1、通知书时间是1993年6月24日,到中铝时间是1993年6月25日,经手人李**(协调处),价格不明。2、租地协议书有证明。证明人杜**是监委副主任,马**是监委主任,马**是支部委员(都是党员)。3、征地协议是1991年12月24日,焦作市征地协议书是1993年2月12日,至今补偿款未得到分文。4、2号路以西水塔小院是征用还是非法占用?5、2号以东征地多少亩?是不是以坐标点为准?6、铝厂什么时候征的地?什么时候用地?7、土地管理法是怎么说的?8、中铝总共放了多少钱?给马**多少?9、我们的费用和误工费谁承担?10、我们的精神损失费怎么说?请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们一个答复。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上诉的主要理由有:一、上诉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的书面申请无据证实上诉人收到。根据其当庭举证的书面申请,其亲自承认系向上诉人反映焦作市**村分局不予公开征地情况材料,并不要求上诉人向其公开该材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上诉人对反映的问题调查处理并无限期规定,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行政不作为。二、上诉人不是向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责任的义务主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明知其要求公开的材料在焦作市**村分局,上诉人就没有告知应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的义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反映的问题已作出调查处理,上诉人已要求焦作市**村分局将应公开的材料交付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中当庭将材料交付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拒绝接收并称已获取相关材料,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仍然要求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显然是曲解法律。

一审判决所列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12月9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卢**要求其责令马**分局公开相关情况的申请后,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但其至今仍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故其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上诉称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及其不是向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责任的义务主体,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已收到卢**的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卢**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本案卢**要求的是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对其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并不是要求其公开信息,故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卢**上诉所称的是具体的信息情况,而本案审理的是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是否履行职责,故其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卢**和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各承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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