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沁阳**有限公司诉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年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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