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3年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河南沁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魏**诉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董**诉沁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张小礼诉沁阳市城市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卫*东诉沁阳**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李*攀诉沁阳**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裁定书
李**、李二收不服沁阳市公安局沁园派出所不服终止调查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同意诉沁阳市公安局沁园派出所不服终止调查决定一案一审判决书
张**不服沁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判决书
杨**与沁阳市公安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沁阳**有限公司诉沁阳**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