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訾*玲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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