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罗**、罗**与焦作**理局、罗**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罗**、罗**诉被告焦作**理局、第三人罗**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罗**、罗**、罗**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罗**、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罗**、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罗**、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