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罗**、罗**诉被告焦作**理局、第三人罗**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罗**、罗**、罗**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罗**、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罗**、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罗**、罗**、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原告卫胜利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郑**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闫**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新春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芦艳红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薛**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治安管理大队、任**、朱**、郑**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被告**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河南秀**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