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吉*振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焦作市**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芦艳红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焦作**有限公司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薛**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被告**管理局撤销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河南秀**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焦作瑞**任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郝*新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刘**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吉*朝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杨**诉被告温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