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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台前县公安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民诉被上诉人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台前县公安局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濮中法行终字第10-1号行政裁定书,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3月2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孟*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台前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委托代理人赵**,台前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孙**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台前县人民法院(2013)台行初字第0008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台前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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