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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东干城村委会诉濮阳**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濮阳**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华法行初第1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委托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孟轲乡东干城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濮阳**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华法行初第17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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