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张**因濮阳**理中心房屋登记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华法行初第1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委托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濮阳市华**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濮阳**理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2012)华法行初第17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