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等9人因土地权属登记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本案上诉人以濮阳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华**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中介所破产清算组持有的《国有土地所有证》。上诉人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一审法院应当告知其变更被告而未告知即径行审理,属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