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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毋**因诉禹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毋**因诉禹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毋东生上诉称,本案上诉人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禹州市公安局赔偿其后期治疗等费用,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费用并不包括该项费用。现上诉人起诉符合法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裁定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生效的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行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调解书已就上诉人诉禹州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作出处理,现上诉人就该争议事实再次请求予以赔偿应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属重复起诉,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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