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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25日,本院收到陈**的起诉状,陈**因不服襄城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的处理意见,请求撤销该《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请求撤销《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系信访机关对信访事项做出不再受理决定,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陈**对该不再受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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