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苏**起诉襄城县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起诉襄城县人民政府不服强制性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裁定对起诉事实、证据、诉求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请求许昌**民法院对禹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禹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予以审查后作出立不立案的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与襄城县政府的扩街拆迁指挥部签订有协议,其房屋依据该协议被拆扒时上诉人是知道的,上诉人对拆迁协议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现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