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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15日,本院收到张**的起诉状,张**因不服许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许政信复(2012)10号《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的处理意见,请求撤销该《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请求撤销《信访事项复核决定书》系信访机关对信访事项做出复核决定,对该复核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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