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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梁自然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禹州**有限公司诉原审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梁自然工伤认定一案,已经禹**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禹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原审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禹州**有限公司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禹州**有限公司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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