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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禹州市政府的起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宏达石油公司不服禹建拆字(2010)第00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禹州市政府,禹**委为共同被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达石油公司申请撤回对禹州市政府的起诉,以禹**建委为被告另行向禹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宏达石油公司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宏达石油公司撤回对禹州市政府的起诉;原告对本案所诉的禹建拆字(2010)第002号拆除决定书可另行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宏**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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