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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申请赔偿一审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本院对刘**等人作出的(2012)漯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判处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判决并未生效,不具有执行力。刘**上诉后,二审法院虽然撤销了本院对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判决部分,但维持了本院对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判决部分。刘**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予以释放,被羁押3年;刘**实际被羁押时间超出生效判决6个月。国家赔偿是无罪羁押赔偿原则,诉讼程序中,一、二审均认定刘**犯开设赌场罪,是对刘**的有罪认定。虽然刘**被超期羁押6个月,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刘**申请国家赔偿不符立案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申请人刘**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河南省**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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