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其诉漯河**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2)郾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