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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邦诉漯河**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纠纷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因其诉漯河**委员会、一审第三人漯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2)郾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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