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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邓襄镇政府土地行政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赵*有因与被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人民政府、一审原告韩国定土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0)漯立行申字第2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申请再审人赵*有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被申请人漯河市召陵区邓襄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尚**、被申请人韩国定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9)漯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和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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