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郾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河南宏**限公司因工商行政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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