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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舞阳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舞阳**有限公司房产行政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舞阳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舞阳**有限公司房产行政一案,不服漯河**民法院2009年10月12日作出的(2009)漯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王长江与舞阳**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调意见,并已实际履行,王长江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长江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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