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诉赵**、舞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