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土地行政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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