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陵信用社)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漯河万**有限公司(万通房产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召陵信用社不服郾**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0)郾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原审原告召陵信用社认为由于一审第三人万**公司已经通过拍卖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继续诉讼已没有必要,因此,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市政府的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召陵信用社在上诉期间自愿撤回上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漯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二、准许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漯河市人民政府的上诉
三、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