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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漯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上诉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召陵信用社)与被上诉人漯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漯河万**有限公司(万通房产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召陵信用社不服郾**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0)郾行初字第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5日受理。

上诉人诉称

本案在上诉过程中,原审原告召陵信用社认为由于一审第三人万**公司已经通过拍卖取得诉争土地使用权,继续诉讼已没有必要,因此,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市政府的起诉与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召陵信用社在上诉期间自愿撤回上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漯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二、准许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漯河市人民政府的上诉

三、郾城区人民法院(2010)郾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漯河市召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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