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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舞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诉被上诉人舞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舞阳县马村卫生院颁发舞国用(1999)字第0508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向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舞**民法院裁定驳**起诉。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11)漯行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指令舞**民法院继续审理,舞**法院经审理判决驳**的诉讼请求。王**不服舞**民法院(2010)舞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选,被上诉人舞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李**、孙**,第三人舞阳县马村卫生院委托代理人郭**、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与舞阳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上诉人王**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王**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撤回对舞阳县人民政府的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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